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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涉VOCs排放单位的企业注意六大“雷区”别触碰,当心罚款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07.10
  自7月1日起,《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开始全面实施,对涉VOCs生产服务单位的环境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要求企业在VOCs物料储存、运输、使用、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
标准中6大类VOCs无组织排放高危“雷区”,企业应抓紧整改,避免面临处罚。
1、关于“密闭类”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未采取减少废气的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关于“配置类”
未配置处理设施或效率不达标: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未配置VOCs处理设施,或处理效率低于80%。排气筒高度不规范:排气筒高度低于15m,或未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相对高度。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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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运行类”
处理系统与生产工艺未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排风罩风速不达标: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测量点,控制风速未达到0.3m/s,或未按行业相关规范具体规定执行的。输送管道未负压运行: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未在负压状态下运行,或处在正压状态时,泄漏检测值超过500μmol/mol,或有感官可察觉泄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4、关于“台账类”
(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记录台账的;(二)台账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5、关于“检测类”
超过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6、关于“检修类”
泄漏控制不规范: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有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但未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2、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的;3、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

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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